WHO -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09/19/2025 | Press release | Archived content

经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正式生效

《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今天生效,这是全球卫生治理工作的一大里程碑。 鉴于COVID-19 大流行的深刻教训,全球重申其承诺,决心合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国际卫生条例》是指导196个缔约国(包括世卫组织所有194个会员国)行使或履行其在公共卫生风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全球法规。各缔约国认识到传染病和其他公共卫生风险不分国界,并认识到协调一致的全球行动至关重要。

《国际卫生条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当时旅行和贸易的扩展加速了疾病在不同港口之间的传播,促使人们采取检疫措施。这些检疫措施最初受双边和区域条约管辖。在世界卫生组织成立后,于 1951 年根据《国际公共卫生条例》在全球范围内实施这些法规。这些法规后来更名为《国际卫生条例》,此后,随着不断变化的全球卫生格局,有关法规不断发展。

2024年,世卫组织会员国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七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上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了修正案。其中一项变化是引入新的全球警报级别(即"大流行突发事件" ),规定在健康风险程度超过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会成为或已经成为大流行,并对卫生系统造成广泛影响和扰乱社会时,应开展更强有力的国际合作。修正案还规定由各国政府设立国家《国际卫生条例》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国际卫生条例》的实施工作,并规定在公平和团结基础上加强医疗产品和资金的获取机会。

这些变化是吸取 COVID-19 大流行期间经验教训的结果。上一次重大修正是在 2005 年SARS疫情后做出的。

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博士说:"加强《国际卫生条例》是保护子孙后代免受流行病和大流行病剧烈影响的历史性承诺。我们深知,除非人人安全,否则无人安全。《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重申了我们应对全球健康风险的共同责任和团结互助原则。"

除经修正的《国际卫生条例》外,会员国还在今年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了《世卫组织大流行协定》,并正就病原体获取和惠益分享协议附件进行积极谈判。

各国拥有实施与卫生政策有关法规的主权权利。根据《国际卫生条例》,世卫组织提供秘书处服务,但无权强迫国家采取行动。

在《国际卫生条例》196个缔约国中,有11个缔约国拒绝接受2024年修正案。对这11个缔约国而言,以前版本的《国际卫生条例》继续适用,但拒绝可能随时撤回。世卫组织将在收到请求后支持《国际卫生条例》缔约国将《条例》修正案纳入国家法律框架,并加强国家机构能力,共同努力营建更安全、更健康的未来,以造福所有人。

编者注:

已在世卫组织网站上公布2024年修正的《国际卫生条例》文本。目前仅有英文版,其他正式语文版本将在数日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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